2026-08-05 04:10:40
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
9月11日,杨坤工作室账号发布歌手杨坤诉“四川芬达”一案最新进展。

根据工作室文章介绍,2025年2月14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杨坤起诉蒋某、李某(即网络用户“四川芬达”实名认证主体)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立案,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被告人蒋某、李某二人公开对原告杨坤赔礼道歉,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1.5万元。

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。经开庭审理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终审判决生效后,因被告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,杨坤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执行案件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。赔偿款项已缴至法院执行账户,待法院完成划付至杨坤账户后,该笔款项将全额捐赠公益组织,用于帮扶孤独症群体及其家庭。
记者注意到,9月11日,“四川芬达”发布了道歉视频,博主二人出镜向杨坤致歉并鞠躬。视频中二人表示,“通过这次事件以及法律公正的判决,我们清楚地认识到,娱乐创作、节目效果不能成为突破法律的边界、伤害他人的名誉的理由。当初我们的创作分寸失守,言语和演绎失当,给您带来了声誉上的困扰,打乱您正常的工作与生活。对此,我们哥俩发自内心地感受到愧疚和抱歉。”

图据封面新闻
“四川芬达”抖音账号在发布道歉视频之后,暂未更新其他视频。目前该账号粉丝200.5万。
北京策略(南京)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雪指出,本案关乎“模仿”的合法边界。网红“四川芬达”以侮辱性言辞和不实情节丑化杨坤,致其社会评价降低,侵害名誉权。依据现行法律规定,公众人物对轻微模仿虽负容忍义务,但模仿应当适度,不能进行丑化、贬损或是使用侮辱性词汇,若超出合理模仿范围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(来源:极目新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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